個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原以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應核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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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申報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
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a15e592bfd44f74a21dc71c4f5730e1#gsc.ta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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