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此外,倘個人未能依限檢附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9b6ac54533747a78771bb7ef92adc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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