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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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0a5f507f7104edd8241cea564c1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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