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d44e152824c4a82a151cd6a35d6bb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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