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自列報之醫藥費及生育費用中扣除。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1b6bdcf561c41f48d4a07d2138cbb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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