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併同依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項目之金額,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有超過免稅額(113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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