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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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凡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皆為薪資所得。另依照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所稱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bf58144ed86420baeb67a3ec69cba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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