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以免漏報。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62b6b737e36468baebbe791f09ad6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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