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使該類案件各地區國稅局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於114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認定順序如下:
(一) 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 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 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的人列報。
至於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下列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如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實際負擔醫藥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探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天數或其他扶養事實等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