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申報可扣抵稅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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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規定,可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cf83514fd784448adc0880637e5e9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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