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10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71e15f883414be8bdbdcd9d7bdb1b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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