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2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3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 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 )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a6273f3aa834b809e342da72fa124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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