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外銷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權益,請業者確實申報出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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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外銷品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經海關核明與原出口報單所載相符者,得免徵成品關稅。因此,業者在辦理外銷品退貨復運進口時,應確保實際到貨內容與原出口報單申報內容一致,方符免徵關稅條件。

實務曾有業者因未確實申報,造成出口報單與實際出口貨物不符。嗣後該批外銷品因損壞或品質不符等事故被國外收貨人退貨,業者復運進口時,因援用錯誤的原出口報單資料進行申報,導致進口報單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構成虛報情事。此類虛報案件海關將依據「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涉及虛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核定其所漏稅額並據以裁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1393368098747e4be0f2f03b7a96c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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