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選擇損益認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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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8a1ca24139c4ed4b7fb455f18d7b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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