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外,尚須注意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將不得列報佣金支出:一、出口廠商或其員工。二、國外經銷商。三、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f6be0340c0a4b3bb1ca8a901b7d69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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