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計算CFC當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時,不得減除CFC制度施行前該CFC帳載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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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該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又同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爰CFC 111年度以前之帳載累積虧損,尚不得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efd216e3b8f4c0da81fee3c1b71e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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