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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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 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582942682624d4e87ae579aafe7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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