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656e691f7eb47c4b22c0798654e66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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