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經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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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下同 )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691eb1f1fac40eea0a00782b1f156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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