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之豁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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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依本法第43條之3規定辦理。

前述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指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本法第43條之3規定辦理。

如CFC在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計算該門檻時,應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計算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2e9e1a027ee46d5b18fac7154445a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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