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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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除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如期申報」。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倘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所得稅申報應自行繳納之應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732c3cfec52417a9fabafa17958f6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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