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辦理停業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026ec63ce344a60ae9ae8fc303c97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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