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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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全部代價均為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44e6727bf434bbabe3008016d73ac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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