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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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如開立電子發票須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於次期開始10日內〕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07af628fac4572b166d603de24568a#gsc.ta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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