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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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
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
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bf1d994eff94a91901206be2b22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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