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漏稅免予處罰的要件,須符合在「經人檢舉時」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納稅義務人已自動「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始可適用。又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至補繳日止。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如逾營業稅申報期限後使補開,惟未補申報銷售額並補繳稅款,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551e0798d0947ef84d01019e9db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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