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 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爰依前揭規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後忽略仍需辦理註銷當期之營業稅申報,致因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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