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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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稅法所規定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向顧客額外收取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稅法所規定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向顧客額外收取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稅法所規定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向顧客額外收取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526d6bd2c3e4374ab90faa96f951d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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