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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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其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bfd15175334096ae784aca6063cc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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