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有投資符合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項目,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抵減當年度)或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申請適用本項投資抵減者,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且應於完成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期間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