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依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者,則應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納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0e7cadd7194c76a3ff4039e3c8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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