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乃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故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屬自住換屋需求,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但若屬「買新賣新」,或同時買進2屋再出售其中1屋,或簽約購買新房地時尚未取得舊房地所有權等情形,與「自住換屋」的目的不符,將無法適用退(抵)稅規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9a4c46ac1cd410dafc3c368b832c6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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