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應具備完整之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方得認列投資抵減支出。此外,同辦法第6條亦明訂「例行性檢驗之支出」不得列入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範圍,惟實務上常見公司誤列為投資抵減支出而遭剔除。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c9956ed88474058a1d67f7728d463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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