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進出口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貨物,無論金額多寡,均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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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澈底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不法行為,強化邊境管制措施,財政部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增訂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排除適用免罰之規定,並自114年5月29日發布施行。

關緝私條例於93年增訂第39條之1「報運」進出口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相關處罰規定,且無免罰之規定。但「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依該條例第36條論處時,如其貨物價格未逾新臺幣5千元,依原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免處罰鍰,意即「報運」不得免罰而「私運」得免處罰鍰之輕重失衡,於是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但書規定,私運進、出口貨物等相關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仍應處以罰鍰以求衡平。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1967ade8ad144c0ba79519eb8f1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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