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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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納稅義務人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第三人財產,檢具申請書、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b196de30bd54d50a868d20a991ed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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