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扣繳申報規定大不同,正確新制報你知!

竹北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士事務所

審計服務 / 稅務服務 / 工商登記服務 / 帳務輔導服務
新創公司輔導服務 / 公開發行公司輔導服務 / 公司治理及ESG永續服務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所稱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二、非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與填發。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44c66cf05044b438271ac0e067edd73

Wordpress網站維護: 雲橙工作室

本網站使用cookies。使用我們的網站並同意隱私權政策,即表示您同意我們根據本政策內的條款使用cookie。如果您不同意,請按照說明停用,本網站的cookie即不會安裝於您的裝置上。了解更多請見 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