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分潤收入,請儘速辦理補報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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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明定輔導( 免罰 )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網紅若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影音、圖文或分享知識等,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其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倘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銷售貨物為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 〕,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3d52a23fa7846709246b7d36cb0e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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