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租稅協定新約自116年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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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2. 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建築工地、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等活動構成常設機構期間,由原先1年內「 累計超過6個月 」修訂為「 持續超過9個月 」。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即歸屬於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規定。
  3. 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考量消除重複課稅之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並提供企業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新約明定「 間接稅額扣抵 」及「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 」之優惠稅額扣抵機制,於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自119年度起停止適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dabe80c76d04699b4b186b7ecbab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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