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