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即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俗稱大網紅},自平臺取得各項收入,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如為獨資、合夥組織,則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至於不符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網紅(俗稱小網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網紅不論規模大小,凡符合營業稅及所得稅核課要件者,均應依法繳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