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制上路,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注意以下相關規定: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傳輸存證時限,維持現行規定,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自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2日或7日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應以每2月為1期,自次期開始10日內上傳;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期。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