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之補償,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薪資補償,或其他依法雇主應負擔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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