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事業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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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 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 」及「 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屬於「 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經常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 」(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及扣抵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留存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並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924e0bceadd45d69661c515ecd659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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