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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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之各項議案,俾有充裕時間了解股東會相關資料,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其權利,及配合本會112年3月28日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6條第3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全體上市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及於14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509300002&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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