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17日發布「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規劃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及期貨商自115會計年度起,按其資本額依接軌藍圖時程分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於年度財務報告中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另精簡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事項,並檢討現行規定酌作文字調整,爰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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