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爰依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授權規定,研擬修正本規則,修正重點如下:一、明定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及非屬徵求之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有關電子簽章之規定。二、電子簽章法第20條第1項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原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為銜接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效力,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14年5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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