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1月1日起,租屋族要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於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外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8b3dd5938554cdcbf7d633e1fbf15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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