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750萬元者,應依規定填寫「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申報基本稅額。
如有其他項目亦須納入基本所得額,其項目列示如下: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a76b844d30d4b56b21b22655b41b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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