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一、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 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二、 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三、 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四、 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