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之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除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但書規定之特定情形(如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或拍定取得等)外,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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